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庫藏股之買回問題

庫藏股之買回問題


詹OO 發問於 2016-05-05 | 宜蘭 |

Q: 您好,請問關於庫藏股部分,雖基於股份轉讓自由原則,然若無他人願意承購該庫藏股時,是否有明文規定要求公司購回該股?或是其持有該股之員工救濟管道為何?

瀏覽人數:1301

A:  您好,依公司法第 167-1 條「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第 167-3 條「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
,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公司買回自己的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上該規定外,員工受讓之股份後之權利義務與該公司股份相同。員工無權要求公司再向員工買回股份的。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