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有客戶和我們訂了3樣貨品a, b和c, 3樣貨品都會在不同時間到貨的, 而他也一次付清了訂金
結果a到貨了, 但他只拿一半, b到貨時他也說只要拿一半, 而之前a貨品的另一半他說不拿, 訂金也不要
請問如果我們b貨品不給他, 要求他先把a貨品拿清, 否則b 和c的訂金也沒收
請問這樣做合法嗎?
感謝回覆~~~
A:
您好,依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a、b、c三樣貨品如係分別寫訂單、訂金分別約定,而未有特別約定情形,且三件契約性質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則只能就對方違約之那筆訂單主張違約沒收訂金。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