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阿公於民國57年購買68坪的土地,有與地主簽訂買賣合約書,但因為當時沒有分割,所以無法過戶
因為已經超過15年沒有過戶,是不是已經無法要求對方過戶,當初買賣雙方都過世了,但目前見證人還在
是否可以到法院去公證,攘對方也無法賣給第三人呢
謝謝
A:
您好:
賣方雖已過世,仍可向對方繼承人起訴請求,不過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案如對方抗辯時效,將會成為您無法請求過戶,對方亦無法主張您無權占有土地,或許可試行調解看看,至於公證是無法阻止對方過戶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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