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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負擔的權利義務


rOOO 發問於 2016-05-04 | 台北 |

Q: 我想請問有關"公共工程承攬"行業

1.請問負責人的出任有沒有一定的選舉指派的依據? 有無股權股份大小優先制度?

2.我先生若擔任"負責人"請問若公司工程合約無法履約而有牽扯賠償問題,請問是否會影響配偶的財務&財產
或是影響小孩繼承負債問題?

3.若欲預防夫妻財務牽扯負債問題,要怎麼有效切割財務獨立的聲名&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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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是屬於委任關係,公司法第 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第 23 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您怕受債務拖累,可以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需向法院辦理)。
分別財產制民法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 1046 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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