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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民法第245條疑問

民法第245條疑問


林OO 發問於 2016-04-29 | 台北 |

Q: 律師您好,請問民法第245條規定: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請問「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這段話意思是指:不管債權人是否知悉,只要債務人所為侵害債權之行為超過十年的話,債權人同樣會喪失提告的權利嗎?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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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撤銷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固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查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係指知債務人所為者為無償行為,且有害及債權而言,倘僅知其一,則無從本於詐害行為行使撤銷權,除斥期間即無從進行。
另10年之起算是以詐害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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