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賣Apple的手機殻,但是全部都還沒賣出,也沒有在架上販售,根本還沒上架,保二大隊是來查我的海綿寶寶順便查到的,全部查扣帶回去了
開庭的時候叫我們回去和解,如果和解OK直接緩起訴,罰6萬元公益團體還有上課。
律師那邊要求我告知願意賠償的和解金額我說兩萬元
他們律師事務所之後只回覆我和解不成
也沒有告知我他們需要的金額
我一直詢問他們只說無可奉告
就直接通知地檢署了
現在也在等第二次開庭
昨天收到法院寄來的起訴書
今天又接到法院說海綿寶寶也有委任律師要提告我
我海綿寶寶的傳輸線只賣了一條
警察來查的時候只有剩下4條,
我要現在和海綿寶寶的律師談和解嗎??
想詢問你之後處理的狀況
我現在是不是不能緩起訴了??
如果我想要緩刑
是不是要聲請認罪協商???
是否可以提供範本寄到我的信箱
我不知道我該怎麼辦><
非常謝謝你
希望你可以回覆我
因為我現在也非常困擾
A:
您好,認罪協商制度,係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後被告向法院為認罪之陳述,且檢察官同意與被告為認罪協商。如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不一定會同意認罪協商,如被起訴,當庭口頭聲請認罪協商,看檢察官意見,故不需具狀。
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 455-3 條「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第 455-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
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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