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位客人自行拿木料來給我雕刻 雕刻完成 他說不要了 是否能把木料的錢還他
A: 您好,民法第814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因此所有權之歸屬可斟酌依上揭規定之。另民法第 816 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如因您雕刻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您。您可償還其木料之價額。反之,如所有權歸對方,您亦可要求對方支付加工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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