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启者,
本公司15-16年前海外客人倒闭,故本公司给台湾代工厂商的支票与本票(有我本人背书)无法兑现/ 金额约3千万台币,公司解体,本人也离境了。
此台湾代工厂商,可能当时已在法院立案( 他公司财务作成呆账的手续)。
请问:
1- 现在本人是否有刑事 或民事责任的法院传票?
2- 如果回台湾,机场海关是否会有麻烦?
谢谢费神。
A:
您好,票據請求權時效應已超過了,但有無其他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否有被告?或被通緝?從您的描述尚難具體判斷,刑事追訴權時效,您可參酌看看。
依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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