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目前我方公司的狀況是....
104年 3月 時我方與 業主談好的價格卻在今年105年1月時原物料漲幅,我方公司也與業主提議重新議價,但業主不同意,認為當初談好價個就應該照著走....
但價格已超出我們的成本了,請問律師大人們我們應該如何與對方談呢??!!
請拜託幫幫忙,感激不盡
A:
您好:
您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主張原物料漲價非簽約當時得預料,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對方應增加原定之給付。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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