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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王OO 發問於 2016-04-19 | 台北 |

Q: 父母皆為鄉下人(識字少) 家母在97~102年間和某公司的 外包商簽訂合約,合約上只載明每月不定時要巡視廠區,所以2人確實每月不定時會去巡視廠區,但家母卻收到偽造文書傳票,詢問調查站, 外包商指稱家父和家母未按照(每日早/中/晚時間表)巡視廠區,偽造時間表及蓋印章,領取金錢,家母為被告,家父為人頭,但2人從未看過(每日時間表),也從未在上面蓋過印章,但卻無法提出證明每月有不定時巡視廠區,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是外包商私自製表,偽製印章,讓父母不用背負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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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果雙方契約僅約定不定時巡邏,則您父母應不須偽造早中晚時間表,本案仍可能要看契約約定詳細內容而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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