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服務的單位主管為了在執行工作效率上的輔助,
在通訊軟體 LINE 的內建功能開啟一個群組,
群組內皆為此單位工作場合之同事與主管約8人,
當中有1人是我的女友。
請問如果我的主管在我與我女友要離職前2個星期,
因不滿我與女友在任職其間工作質與量的付出,
以以下的字句:
1.說話放尊重點。
2.不爽你可以走。
3.你的態度都擺爛。
4.他媽的得寸進尺。
5.馬的。
6.你男友才算三小。
7.我他媽的想管你們。
這些字眼在群組發言
之後我與我女友覺得人格與名譽受到損害
與主管當面澄清他所列舉工作擺爛情事
但是主管拿不出証據與事實證明我跟女友擺爛
而我們的老闆指出在我們任職的時間以內
從監視攝錄影機與平日工作合作關係下
都不認為我與我女友有擺爛之事實
而主管不為他所發過的言論而道歉
請問我跟我女友該怎麼辦?
可以尋求法律途逕解決嗎
請為我解答
謝謝
A:
您好,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故在網路上妨害他人名譽,是會有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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