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父親買農地給三子女,但其中大哥利用贈與交換土地使另兩人成袋地。
因土地權狀自買地後便不在我們身邊所以後來去調地籍圖及相關資料才知上述情形
並發現在99年土地重劃時有更換土地權狀經查結果是大哥代領,因為當時已交惡不可能交付證件印章
他偽刻印章代領權狀有何刑責嗎?另因去代領要簽切結委託書只是詢問委託書早已銷毀請問這樣能告大哥嗎
A:
陳小姐您好:
就您大哥偽刻印章代領權狀的行為,已經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代領權狀時,代領人應依地政事務所之規定,分別提出委託書、身分證影本、印章、權狀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地政事務所應仍有留存,可於提起刑事告訴後,請檢察官向地政事務所調閱資料,以查明當時情形。
另有關袋地的部分,則可透過訴訟的方式主張通行權。
就您的問題初步答覆如上,如有疑問歡迎再行提出或來電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