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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珠寶被說走私


莊OO 發問於 2016-04-15 | 桃園 |

Q: 您好:請問我有朋友在對岸買賣珠寶。珠寶大都在內地跟珠寶商或珠寶市場購買。最近帶了50幾件玉飾出去買。競被中方查扣說是走私。請問該如何處。有罰則。刑則。那批珠寶還拿的回來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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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53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154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155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156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32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34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第59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第64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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