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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滿三個月離職

未滿三個月離職


黃OO 發問於 2016-04-12 | 台北 |

Q: 行業別因無法選取 所以我打在這 我是銀行業
您好 我最近是想從公司離職 因為我其實到職時間未滿三個月
我查勞基法是說未滿三個月不必有預告期 我是今天告知她我到這禮拜五結束
她以她無法馬上找人替補我位置為由 要求我無法在這禮拜離開 說我硬要離開後果需自行承擔
並說不會簽下我的離職單也不走流程 要求我必須等到她補進下一個人才讓我走
這樣如果我照我所提出的預告時間直接離職是不是會有什麼法律上問題產生
我是不是需要附上我的辭呈跟勞基法的規定給她 並透過mail留下紀錄當做證據
謝謝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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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三、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四、 勞動基準法第78條2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 但發問關鍵應該在於,將來雇主會不會跟您主張賠償,或是進而主張薪水扣抵怎麼辦?依照上開的條文,雇主倘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2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 那雇主可以主張違約金嗎?因為契約沒約定違約金金額,因此,雇主要向法院主張違約金數額之依據。簡單來說,假如雇主主張違約金,那應該負舉證責任,證明您因突然離職造成的損害{這個可能是雇主的說法}。因此您假如擔心,到時候雇主主張您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預告離職,您確實需要把辭呈{記得要註記}時間,以書面或mail留下紀錄。
七、 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A:  您好,本於勞基法第五條強迫勞動禁止原則,雇主仍不能阻止未遵守預告期間即辭職之勞工離職。您亦可留下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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