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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


徐OO 發問於 2016-03-29 | 高雄 |

Q: 你好:
我要請教,在公司遇到一個問題,有同事發mail給人資部門投訴我,在她喝熱飲時故意撞她害她燙傷、故意用推車撞她害她受傷、強她手機還摔她手機導致她手被捉傷、說我故意罵她不要臉,據她說的以上地點都在只有我跟她的辦公室並且正好是沒有監視器的地方,她聲稱有驗傷並有錄影,但是影片播出只看到我坐在位置上滑手機之後起身走開手機晃動而已什麼都沒有看到,其中有一項還指控我用line傳訊息罵她(我根本沒有傳,而且那2則訊息看起來像是偽造的),以上,現在公司有部份同事甚至認為我真的對她實施暴力,但上述全都是莫須有的指控,請問我可以控告她誹謗嗎?還是我該怎麼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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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誹謗罪不需要「公然」誹謗,需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要件,只要內心想要散佈信息,用來破壞他人人格、名譽、信用的想法,描述虛構的故事,即成立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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