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與另外兩個合夥人開了間餐廳,當初有簽合約,但現正其中一位想解除公司,請問公司解掉之後合約還有效嗎?
A:
銀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所謂合夥,本是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又合夥目的事業不能完成,為合夥之法定解散理由其一,然合夥解散後必須經由清算程序完結,方能免除所有責任。
2.倘您之前與其他2人之所以合夥,原目的在於成立公司,並以公司名義開設餐廳者,因公司解散致原有目的事業不能完成,是彼此合夥關係依法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為此,不能單純逕論原有合約有效或無效。
3.惟合夥合約實際內容如何,關係彼此將來法律效力,您單純簡單提及「合約」2字,恐無法正確判斷,實有必要斟酌合約文字內容,俾免錯誤。
4.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敬請查照。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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