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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借貸款疑問


Anonymous 發問於 2016-03-09 | 基隆 |

Q: 你好:

我母親最近收到民事訴訟 "返還消費借貸款"的出庭通知。

借款金額的借款契約中,借款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兩人(非我母親)為連帶保證人所簽之契約。

我母親當初是借給朋友當人頭,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為其中一個法定代理人。

以前沒有遇過這種事情,請問上述的情況,有什麼連帶償還的責任嗎? 會影響到個人財產或是家人財產的情況?

再者當時公司已聲請解散,解散登記時間比貸款起算時間早了二個月,這邊的申請撥款及借款契約是否有問題?

很多事情不甚瞭解,媽媽也相當煩惱,煩請解惑上述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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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依您所述之事實,該借款契約之債務人為該公司本身, 若令堂僅為法定代理人,亦未為連帶保證或本票背書,
則無須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只是因為具有法定代理人身分, 在法律為公司之代表人(負責人),需代表公司出庭。

2. 須先檢視是否已經清算登記。蓋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 消滅,此觀公司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之規定自明,換言之,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者,法人人格仍存續,故公司仍得為法律關係之主體(借款契約之債務人)。若已經清算,則法人格消滅,公司不具有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資格,則借貸契約之效力及責任歸屬則有疑義,在法律解釋上,「實際借款人」始為契約當事人,惟因令堂為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容易於形式上被認定為實際借款人,應留意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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