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家保全公司的主管,一次到公司案場巡哨發現員工冒用我的簽名,(用我的名義)在哨所每日勤務簿上簽名並寫說我已把哨所錢收走
請問這如果告偽文成立嗎?
A:
W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如下:
1所謂偽造私文書,本是無製作權利人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假內容之私文書,即屬該當刑法第210條規定之構成要件,自應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司員工冒用您的名義在哨所每日勤務簿上簽名,使人誤以為您將哨所所保管的款項取走,自應該當刑法第210條所規定之偽造私文書犯行,不言可諭。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敬請查照。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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