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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育嬰留停結束, 公司資遣

員工育嬰留停結束, 公司資遣


陳OO 發問於 2016-03-0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員工育嬰留停結束, 因公司業績不佳, 該部門人力已短少 原職位工作已由其他人負責, 公司可以依勞基法付資遣費嗎?
符合第11條的哪一項呢?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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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問題主要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依您問題所述,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公司縱使有「業績不佳、部門人力已短少、原職位工作已由其他人負責」的事實,但仍應考量公司是否有上列1~4款的情事(例如是否公司業務性質變更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公司整體業務緊縮並持續相當期間),且須經過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同意,並於30日前通知員工,才能夠依法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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