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一下工讀生在飲料店打工八個月,當天說要離職,但按照勞基法說的不定期僱傭契約要在十天前說明要離職,但因事情而當天要走,這樣僱主有權利扣當月的薪水嗎?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離職時,應該在10天前預告雇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謂預扣勞工工資是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
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若你離職未預告雇主,雇主扣你薪水是違法的,可以處罰鍰。
以上回答供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22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26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78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79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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