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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時提離職&預告離職是否有包含例假日


李OO 發問於 2016-02-26 | 彰化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本人於公司服務10個月,於2/22下班時間約18:20分左右口頭跟主管提離職說做到2/29,但主管要我考慮所以沒准予,隔天2/23早上上班時間約8:10分左右再次跟主管提離職,並有說做到3/3。但主管卻說提離職要提前10個工作天,沒有包含假日,要我做到3/4或3/7,且沒有交接完不能走,請問這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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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預告離職期間是否包含假日,根據行政院勞委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 6578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因此,預告離職期間包含假日、國定假日及過年期間在內。

法律規定預告期間的目的在避免影響雇主業務之推展,並非終止勞動契約須預告期間屆滿始生效。
雇主縱然未於預告期間內批准辭呈,但並不影響離職的效力。
但你負有交接義務,違反可能會有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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