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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變更 減薪


史OO 發問於 2016-02-18 | 台北 | 服務業

Q: 老師您好
抱歉突然打擾您,因為我遇到一個棘手問題,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爭權益,拜託老師幫忙給予寶貴意見好嗎?

我的工作當初公司僱用我時是薪資暨招募專員,工作沒有業績壓力,只要顧好手上的客戶即可(無kpi報表之類)
當初公司簽約時說過了試用後底薪變成3萬+工作獎金5500一共35500元/月,但最近公司組織變動說要改成業務制,變成我的工作純招募業務,底薪是3萬,再加上績效獎金,而原本的工作獎金5500沒有了,但底薪還是3萬,似乎站在資方來說 是沒減到薪水,但原本固定5500工作獎金硬是沒了。
請問公司可以這樣片面減薪嗎?另外請問我的工作獎金5500並非所位績效獎金,所以連年終我都只領3萬,是否合理?請老師幫幫忙解惑好嗎? 再次 感謝 老師撥空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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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老師您好
抱歉突然打擾您,因為我遇到一個棘手問題,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爭權益,拜託老師幫忙給予寶貴意見好嗎?

我的工作當初公司僱用我時是薪資暨招募專員,工作沒有業績壓力,只要顧好手上的客戶即可(無kpi報表之類)
當初公司簽約時說過了試用後底薪變成3萬+工作獎金5500一共35500元/月,但最近公司組織變動說要改成業務制,變成我的工作純招募業務,底薪是3萬,再加上績效獎金,而原本的工作獎金5500沒有了,但底薪還是3萬,似乎站在資方來說 是沒減到薪水,但原本固定5500工作獎金硬是沒了。
請問公司可以這樣片面減薪嗎?另外請問我的工作獎金5500並非所位績效獎金,所以連年終我都只領3萬,是否合理?請老師幫幫忙解惑好嗎? 再次 感謝 老師撥空幫忙。


您好:
1.若勞動契約有明確規定試用期過後,薪資條件為底薪3萬元加上工作獎金5500元,而這工作獎金與績效、業績無關,是每個月固定都會領取的金錢,則5500元在解釋上,將變成工資的一部份,雇主不得恣意減薪,也不得以業績狀況或營收不佳為由而片面減薪,否則,即有違反勞動契約情事。
2.若契約並無如此明確規定,則這5500元只是雇主個人對特定員工不定期的恩惠、福利,則非薪資的一部份,雇主得視具體營運情況而斟酌是否給予。
3.而年終獎金之部份,依法本不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此部份年終獎金之給予方式依勞動契約之規定,若勞動契約無約定,則由雇主視營運狀況而為決定。
結論:
依題意所示,似乎是因「組織變動」造成職務變動連帶降薪,此部份依內政部74年5月24日(74)台內勞字第316877號函:「事業單位因經營政策變更、組織縮小或合併,免除勞工之兼任主管職務,原有職務加給得予停發,惟其職級如因而降低應依原訂勞動契約規定,或經勞工之同意。」,若是因免除勞工之兼任其他(主管)職務,則原有之職務加給得予停發。此函釋內容參考即可。

不過,在法院實務上,此種公司主張組織變動而擅自更改勞工之工作條件,法院的立場也有不同。主要來說,公司在調整您職務而減薪時,有無得到您的同意?若無得到勞工的同意,則雇主之調職就會受到嚴格的檢視,若調職本身不符必要性,且雇主提出組織變更之理由也不實在,且調職後條件對勞工造成不利益(例如減薪),則勞工仍得要求雇主按照原本的勞動契約給付工資(35,500元)。但是,若勞工同意調整職務內容(工作變少、工資變少),或是對於雇主調職減薪的措施完全不提出異議或爭執,則將被法院認定為「默示同意」,之後就不得再主張按照原本勞動契約主張權利。所以若您不同意雇主此項減薪措施,記得以書面或是適當的方式向雇主反應,以免未來發生糾紛,被法院視為您已默示同意降薪。當然,若您因此不願意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則必須於知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並記得請求給付資遣費。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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