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賣家在公開網購網頁販售二手貨,買家沒有問清楚商品狀況即催促賣家出貨,
買家收到貨物後以貨物受損為由要求賣家退款不退貨,賣家可以選擇不接受嗎?
A: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物品,不論商品有無瑕疵,原則上,消費者均得於收到商品的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契約若經解除,買家與賣家就互負回復原狀的責任,賣家應將買賣的價金返還給買方。若是買家與賣家均是個人的情況,縱使是二手貨,出賣人仍應有據實說明貨物使用受損,折舊之情形的義務,除非買家有表示不在乎任何瑕疵或狀況,否則賣家可能還是有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但實際情況,還是須視買家與賣家之間的對話契約內容以及貨物受損的情形方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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