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工作的場所是物流公司,我的職位是行政,
我任職是8/6,期間8.9.10月公司人事小姐忘了幫我加勞健保,我是收到國民年金才發現的,這是否可究責?
1/1全面實施周休二日,我卻還是隔周休,主管給我的理由是我本來就是隔周休,根據勞基法,禮拜六上班要算加班費,也沒算。薪資條都要跟主管要半天,一再盧到他受不了才會給我,沒說就沒給,也跟會計反應過,但卻還是都要透過主管才能拿到。現在我提離職,要做到2/19,他卻以我有簽任職同意書為由要求我一定要做到月底,而當初任職同意書我也沒認真看就簽了,請問這有法律效益嗎?沒做到月底有違法嗎?(我不知道合約內容,沒認真看)
A:
您好
就您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
8~10月公司未依法幫您投保,可向縣政府勞工處提出檢舉,公司將因此遭受罰鍰;另可同時向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公司賠償未投保所導致您的損害。
二、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您可向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公司給付加班費。
三、
您於104年8月6日到職,迄今未滿1年,依勞基法規定,需於離職前10日向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因此您只要於105年2月9日前向公司預告即可。至於任職同意書因無法知悉其內容,可於申請調解時請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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