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在公司工作了九年多,因是韓商公司所以總經理是論調的,去年八月底來了新總經理,我是課長等級原本會管理底下三名員工,但新總經理來後幾乎把我管理員工的責任都拿掉了,許多業務我也不知曉,另外也時常藉故對我大吼大叫,昨天早上九點上班到公司,馬上被叫進總經理辦公室對我大吼,要我告訴同事早上9點就要開社內通訊軟體為什有人沒開,我回答說還沒準備好,他說九點上班就是要開始上班什麼叫還沒準備好,並一直要我給理由解釋。另外還說下班時間我們四個同事都一起離開,是被我帶走的讓他們都不做事,所以有個同事該給他會議議題整理沒給,我也沒監督。後來更叫我把辦公室門關上,我靠著牆邊雙手抱胸站在,他吼說不准靠牆,手也不準抱胸給我放下來,所有事情讓我覺得很荒唐,我看了旁邊把手放下,他說你的態度是怎樣覺得莫名其妙嗎,要我坐下又罵了一番,要我講我想講什麼,並對剛的態度解釋道歉,我回答我沒有想說的,他說看來你需要時間想吧,就坐到你想到為止,不然就承認我的錯誤道歉並說我會如何改進,我就這樣在那他的辦公室裡一直像隱形人坐著,他在用他的電腦,打電話,叫同事進來說話 等等。中間他說過一次去上廁所再回來,吃完午餐再回來,我都沒去,他還說你以為不講話就可以嗎。一直到晚上六點多(共坐了九個多小時)他才跟我說下班時間到了,你不用在這了,明天早上再來,我一定要聽到你講為止。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職場暴力? 我可以告他嗎?這樣事情發生時我該如何應對?我必須要坐在那嗎?
A:
您好,公司內部是否有申訴管道?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而工作者可對雇主未針對職場暴力訂定相關預防及處置措施,可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如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發現未針對職場暴力訂定相關預防及處置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可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若要就總經理個人刑事責任,須考量是否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等罪、強制罪之法規要件,
參酌: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就民事責任,參酌
民法第18條
侵害人格權,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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