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一下,我於01/15某國際物業公司任職秘書(社區秘書需接待住戶),此公司月休8天採排班制,公司經理告知新人剛開始須要多上一點班,故15號到職後17號休假一天便直接連上續上班到26號,總共連續9天,但是在1/26號下班後,公司經理便以不適任此職務為由告知我明天開始不用再來了,若願意自行簽立離職同意書薪水便會算到1/28號,若不簽立薪水便算到1/26號,我當下並不同意簽立自願離職同意書並跟主管告知若公司覺得我不適任此職務,我可以接受但是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不過公司並不願意開立並開始舉例不適任的原因,並一直要求我簽立自願離職證明。
我想請問
1.連上9天是否合法?
2.是否可以無預警的開除員工? 勞基法的10天預告期是否須支薪?
3.公司覺得員工不適任要解雇是否應該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4.公司讓員工連上班後準備開始休假就開除人,是否有不想付後面資新的嫌疑?
5.公司採簽到的制度,我想去拍照證明我有上班天數時我的簽到本已經被收走,該如何證明有上班?
煩請協助回答 真心感謝
A:
黃先生您好,就您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因此公司要求您連續工作9天,已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法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依勞基法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員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於十日前預告之,又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但因您到職未滿三個月,不符合上開勞基法的規定,公司依法可不給付10天預告期間的工資。
三
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終止時,如果您有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司不得拒絕。
四
公司這麼做可能有各方面的考量,但不論原因為何,以不適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時,都應給付加班費、資遣費,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五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記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違反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
就您的情形,建議就上列事項向市政府勞工局提出檢舉,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公司提供出勤紀錄,並給付您應得之加班費、資遣費,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答覆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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