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與公司有金錢上的糾紛。公司告我詐欺,一審公司敗訴,公司又再上訴,高院仍維持原判公司敗訴。
因為我與公司高層主管不和,我懷疑公司想藉由刑事訴訟把我開除。若告公司誣告罪是否可行?
若要告,是否要列出高層主管姓名?還是告公司名即可?
另外,因為此事件讓我焦慮而去看身心科並吃藥,我也請領醫師診斷證明。若告公司誣告罪附帶民事求償,
民事部分應於何時提出?類似這種精神損害,法官判決的賠償金額可能是多少?
謝謝您。
律師
A:
您好 !
一、有關刑事誣告罪之成立,必須是行為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而言,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則其所申告之事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者,不得成立誣告罪。您可依據個案事實判斷是否提出告訴。
二、為刑事誣告罪之行為人必須為自然人,亦即您欲提告之對象即不得為公司法人,而必須是當初為不法行為之人。
三、刑事附帶民事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另有關於法院判給民事精神慰撫金之數額,需視個案受侵害情況、行為人之行為不法程度等要素而定,並無一定標準,故建議您依據您所受損害之狀況斟酌請求。
以上說明 ,希望有解決您的疑慮!
許惟智 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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