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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侮辱的判定


陳OO 發問於 2016-01-18 | 台北 |

Q: 服務業 火鍋
2015/12/14 我(外場)跟公司一位內場同事發生爭吵.
內容過程: 內場同事是肉檯切肉的.那時候有很多單子.他沒看時間先後順序切肉.
我提醒他要看進單的時間順序切肉.他回答看不見.所以我用手在單子的時間上比給他看.說時間在這裡.
他又回答我看不見.我一時反應回說了你眼瞎了喔!?.他也回一句妳才眼瞎.我就說隨便你了.
之後老闆有來了解.我也有跟他道歉.
結果在2016/01/04 當天就直接跟我說我到今天. 原因是2015/12/14那天跟同事爭吵
並依勞基法第12條第2項 "重大侮辱" 解雇了.(不經預告終止條約)

1.請問這樣的爭吵過程符合勞基法12條第2項來解雇我嗎?
2.這樣算是工作中正常的爭吵行為嗎?(出發點也是為公司好.對事不對人阿)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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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后:
1.依您所陳述情形,似乎尚難認為構成勞基法第12條所規定解僱事由之重大侮辱,惟仍應視當日具體情形而定,如:所處地點、雙方陳述言詞內容等。
2.此外,即使當時言詞確有不當,但基於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亦不可以僅以突發個案的輕微事件,在未先採取其他懲處手段前,就直接開除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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