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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離職!


秋 發問於 2016-01-07 | 花蓮 |

Q: 想請問律師,當初本人進入公司時有簽一年約,若現在打算提前離職(合約尚未到期),可否不付違約金?! ps.公司違法在先。
如:並無新法規定,週休二日,時數也超時,;選舉日需上班,請假被扣錢;部分國定假日未休;颱風天補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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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需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該事由起三十日內提出。故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屬實,您應先蒐證,並在30日內向雇主發存證信函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2.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勞動基準法已增訂於第15-1條,您可參考以下條文內容,判斷雇主要求您簽屬該條款是否合理,若屬法律規定屬於無效的情況,則雇主自不得要求您給付違約金: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3.但關於勞資爭議事宜,由於訴訟曠日廢時,以及法院判斷不一而足,故還是建議與雇主商議和解方案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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