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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被資方資遣後辦理離職手續簽了奇怪的切結書???

員工被資方資遣後辦理離職手續簽了奇怪的切結書???


藍OO 發問於 2016-01-05 | 台北 |

Q: 請問我被資方依勞基法第11條第5項開除後 ,資方要求簽切結書內容如下:甲方(本人×××)乙方(××企業)
甲方同意放棄勞動基準法訴訟權 ,不得告發乙方

請問這樣切結書是否甲方簽下後 ,若甲方日後於勞工公家機關告發乙方違規事項 , 切結書是否自始無效 ?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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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於遭資方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並要求簽署切結書一事,簡要回覆如下:
1.資方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應屬資遣,而非開除,因此原則上依法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2.所簽署切結書同意拋棄勞動基準法訴訟權,不得告發資方,語意未明,可否解釋為拋棄資遣費請求權或放棄向勞工主管機關行政檢舉,尚有疑問。不過,仍建議日後遭遇類似情形時,應審慎留意資方要求簽署相關文件內容,以免恐有不利之虞。

以上僅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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