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於遭資方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並要求簽署切結書一事,簡要回覆如下:
1.資方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應屬資遣,而非開除,因此原則上依法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2.所簽署切結書同意拋棄勞動基準法訴訟權,不得告發資方,語意未明,可否解釋為拋棄資遣費請求權或放棄向勞工主管機關行政檢舉,尚有疑問。不過,仍建議日後遭遇類似情形時,應審慎留意資方要求簽署相關文件內容,以免恐有不利之虞。
以上僅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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