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窗簾行跟我報價後,我給付訂金後,
但是因為其他經濟因素
想要取消訂單
7天時打電話給對方
合約上有寫因訂製品不可退換貨,
但在當下也沒告知,我也沒有合約審閱期,
這合約就成立了.
則此訂單是否可以取消而沒有任何法律責 任呢?
A: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只有透過通訊交易(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或訪問交易(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所成立之契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享有不附理由的任意解約權。如果非以上開方式成立的契約,則除非賣方所給的商品有瑕疵、規格不符或未依時間交付等情形(即物之瑕疵或債務不履行),否則買方似無法任意主張解約。
二、若買方未能依法解約卻不願給付價金者,賣方除得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沒收定金外,另得請求原價金以及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例如遲延利息)。因此,如 台端所稱之契約非屬上述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者,仍建議 台端可理性與對方協商,以損失較小的方案解決爭議。
三、以上意見,謹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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