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請問一下,個人是做通訊業的門市人員
顧客上門要買高階空機,口頭跟客人告知確定要買才能訂手機,訂了不能退
付了訂金1萬多,僅開二聯複寫估價單給客人
過了三天後家人來說不要訂手機了,堅持要退回訂金
請問訂金部分依法可以沒收不用退回給客人的嗎?
客人堅持要退說要告消基會,是可以成立的嗎?
再麻煩回復解答一下喔~謝謝
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只限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才能夠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而所謂「通訊交易」,是指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目前多數通訊行只擺設沒有任何功能的樣品機當作立體型錄讓消費者參考,消費者在購買前,確實無法先檢視手機商品即與通訊行下訂,這樣的確符合「通訊交易」的情形。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亦曾就該問題提出說明,可google搜尋以下新聞:「買手機可試用七天 新北市:不退就罰」。
智慧型手機動輒上千、數萬元,價值不斐,日後為避免類似消費糾紛,建議 貴公司可於店中提供同品牌、型號之舊機供消費者操作檢視,重點並請客戶於操作檢視後簽名確認,即非「通訊交易」,以杜絕相關解約退貨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11款,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定義如下: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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