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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合約解約


孫OO 發問於 2015-12-21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在104年12月20日與健身房簽約,當時是路過健身中心時被推銷體驗試用,但因為簽約前業務所提供的分期付款資訊並未詳細,於簽約後才告知詳細事項,以於12/21今天寄出存證信函,請問目前還需要做什麼可以保障我的權益? 以及若我已經於簽約七日內寄出存證信函書名告知對方,則此事若無法在七日內結束,我是否還可以主張七日內對方應該退費解約? 以及對方健身中心名為"極限健身中心"但其公司是"極強股份有限公司",我的存證信函是寄給"極強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登記營業處,是正確的嗎? 麻煩您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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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您路過健身中心被推銷而簽約,該契約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訪問買賣」,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您得於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不附理由與對價而解除契約。且契約於「發出」解約書面時即視為解除。
2. 故倘您已於12/21日之存證信函內表明欲解除契約,則該契約於12/21日時即解除。您可以再以存證信函要求退費,如健身中心不退費,您可以向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直接提起訴訟請求退費。如您12/21日之存證信函內「未」表明欲解除契約,則您須於締約七日內再以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請求退費。
3. 另,您的存證信函寫寄給"極強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登記營業處並無錯誤。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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