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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業後,在股東不同意下,該如何辭去董事?


王OO 發問於 2005-11-28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 您好:
本人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本公司只有1位董事,本人股份佔50%),本公司只有小弟與另一名股東,小弟任職期間未支領薪水,也未簽署任何競業條款或保密合約,由於公司經營不善(公司負債),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辦理增資,導致本人無法執行公司業務,本人以存證信函會知股東後辦理公司停業後,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辦理解散。
依公司法第一○八條準用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使其退職。」
小弟是否可以「公司停業」為理由或聲請「法院裁定公司解散中」為理由,寄發「辭任董事的存證信函」給予股東達成「辭任董事」的效果(另查變更董事須股東簽字同意,本人無法取得股東簽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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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依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經營有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所以,本件你可以用股東身份,並以公司經營有困難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
二、因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要先行清算程序,雖然你可以依「法院已裁定公司解散」為由,來辭任董事執務。但實際上,你無法完成變更登記,因為,董事辭任後,必需先選新任董事(因為法律規定,有限公司必需有一人擔任董事),所以在實務上,你可能會因為無法選任新的董事,而無法變更登記董事身分。
三、所以,比較好的方式是建議您,不要以辭任董事職務的方式處理本案件,而是以股東身分,先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等裁定下來,自然由清算人來接手公司事務(即依公司法第一一三條有準用第七十九條),原則上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有股東會決議,否則您與另一名股東,就變成為當然清算人,您必需在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陳報(否則,會被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等到公司進入清算時,您執行業務董事的身分,也會停止下來。祇是您仍必需為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如公司資產小於負債時,就要進入破產程序
廖芳萱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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