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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據法及適用法院


簡OO 發問於 2015-11-2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本公司(台灣公司)擬分別與大陸2家公司簽署經銷及代理合約,請問準據法是否可選擇 台灣地區民商事法律 ? 法院是否可選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感謝賜教.


Best Regards !


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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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本公司(台灣公司)擬分別與大陸2家公司簽署經銷及代理合約,請問準據法是否可選擇 台灣地區民商事法律 ? 法院是否可選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感謝賜教.


Best Regards !


簡先生


簡先生,您好: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是可以由當事人合意約定,
所謂合意,就是雙方要有共識,
通常經濟力較強的一方對於合約約定比較有主導權,
貴公司原則上可以爭取。
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所提出可否適用台灣法律為準據法之問題,回覆詳述如下:

1、 可選擇以台灣法律作為準據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3) 由於中國對於兩岸間契約準據法應如何擇定未訂有相關規範,因此原則上兩岸間之契約仍應視為涉外案件,而有上述法規之適用。爰此,當事人簽訂契約時,當然得約定以台灣法規範作為準據法。

(4) 此外,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之規定,締約當事人間亦得約定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此合意管轄之約定應載明於契約或文書為是。

2、綜上所述,關於您的問題我們認為:
(1) 得約定以台灣法規範作為準據法。
(2) 得約定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應將合意管轄之約定載明於契約或文書。

由於您來詢之事實描述較為簡短,為免因事實有所遺漏而導致法律意見之提供有所偏頗,因此以上說明僅就您提供之事實為扼要之說明,如有不清楚之處或於付諸任何法律行為前,皆建議事先洽詢專業律師為妥,也歡迎隨時來電討論,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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