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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離職


芸 發問於 2015-11-15 | 新竹 |

Q: 請問17歲的工讀生
有再兩個禮拜前告知老闆要離職
並於兩個禮拜後自行離職
離職當天有打電話告知
老闆說不是上完不然就是算曠職
我也沒有去上班 就給他算曠職
也沒有寫離職單 請問沒有寫離職單會怎樣嗎?
沒有打算領那個月薪水 所以給他扣曠職沒關係
我沒有寫離職單只有告知離職會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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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則上目前所有勞雇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僅特定行業或工作者,勞動部才會公告排除。而計時的工讀生,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而預告期間之長短係依勞工工作年資認定,與年齡或其他因素無關。

勞工應遵守之預告期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如下: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但即使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被雇主計曠職,最終仍是生終止勞雇關係之效果而已。

相關規定如下:
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於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時,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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