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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與預告期間

資遣與預告期間


詹OO 發問於 2015-11-15 | 台北 |

Q: 您好
我所待的公司是製造業(上面格式無法輸入)
我想請問
若是公司在104/11/13要求我做到當日
我在公司滿3個月不滿1年
這樣預告期間10天是不是從14號開始到23號我還是應該要去公司?
預告期間包含假日嗎?
公司也必須付我10天的工資加上資遣費用?
資遣費用是如何計算的呢?
如果公司不給非自願離職單,我是否應該繼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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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雇主解雇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可分為「應預告勞工終止契約」與「得不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二種情形。

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以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另外,雇主得不經預告勞工而終止契約的事由通常是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

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是符合前者,而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並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規定期間如下: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資遣費相關規定如下: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另外,預告期間包含假日、國定假日及過年期間在內。

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係因後者(即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所以建議您到勞工局網站下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單,請雇主填寫並用印。若雇主不給資遣費,可到勞工局填寫申訴單,申請協調雇主未依法作資遣通報或發資遣費。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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