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店面已於11/5雙方簽訂頂讓,並協定於11/10前所有資金債務由我甲方負責。11/5當天也有訂定頂讓合約書內附設備材料清單,但是現在乙方卻跟我要求為書寫在合約書上的音響設備,並且認為我有破壞裝潢之虞。
我的喇叭原先是掛在牆壁(輕隔間)上的,取下來後,牆壁上有留下幾個螺絲孔洞,因為當初簽訂合約時有承諾他不會對裝潢有敲打的行為,所以乙方認為我破壞了他的裝潢。但是我認為我並無敲打裝潢,並且帶走的也是當初說好會帶走的物品,現在乙方刁難我要我把喇叭裝回去。
想請問責任歸屬的問題?這樣算是我違約嗎?
11/5~11/10當初說訂是要給我搬東西的時間,但乙方卻在11/5簽訂合約後有另行做拍照存證的動作,但當時店面內還遺留很多我的個人物件,這樣的存證照片有效力嗎?
謝謝
A:
這部份屬於契約解釋的問題 依客觀解釋,裝潢一般是指不易移動,不包括可拆卸的器具,依文義性解釋,既有設備材料清單,若沒有寫明音響,自然不包括音響。
至於拆除後有痕跡,當然要看是拆除一定會留下,或是有明顯的破壞痕跡,造成對方必須花錢維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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