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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代理貨權處理與營業稅


訪O 發問於 2015-11-06 | 台北 |

Q: 您好,公司總代理國際知名品牌,合約是三年。後發現商品價格有問題、談判不成終止代理。
貨物原廠折價買回,營業稅進口時已經交給政府。
1.新代理商強調沒有貨權,請問新代理商可以販賣銷售嗎?
2.雙方有契約,要求解約是原廠,原廠卻不願支付進口的營業稅金,因為已經還貨,評估訴訟追討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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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首應檢視新代理商與出口商之契約,是否有就貨權歸屬、轉讓、受讓或是連動影響販賣銷售之部分為契約條款約定。若契約無就此特別約定,則一般而言,貨權即為貨物之所有權,屬於出口商,僅出口商得予以處分,新代理商無貨權卻販賣銷售,法律上之評價,債權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經有權利人(即出口商)承認則有效,反之則無效(民法第118條參照)。

2. 是否進行訴訟,須考量訴訟實益,即須就所涉法規適用、事證掌握度、訴訟成本、獲償機率等綜合評估,故需要貴司提供更完整之事件經過及所持有之書面資料,以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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