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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如何取回假扣押的擔保提存物

如何取回假扣押的擔保提存物


陳OO 發問於 2015-10-28 | 台北 | 服務業

Q: 強制執行結果, 因拍賣物無人應買, 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請問
要如何取回之前假扣押的擔保提存物? 謝謝

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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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本案應視您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是否經本案訴訟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而定:

1.如是,則依提存法第18條,您得備齊相關文件(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影本。起訴狀影本)後,不經法院裁定,逕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

2. 如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如有下述三種情形之一,得向法院請求裁定命返還提存物:
(1)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此處必待債務人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原因消滅。
(2)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3)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定期(不得少於20日)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此處之訴訟終結,如您未提起本案訴訟時,則指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程序均不存在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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