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沒有照合約內容發薪

雇主沒有照合約內容發薪


林 發問於 2015-10-20 | 高雄 |

Q: 律師您好:

想請教工作合約的問題
我跟公司簽約10年
內容為:
門市尚未營運前
固定薪資4萬元整
試用期3個月
第一間門市開始營運時加薪至4萬5千元整
合約10年
如公司倒閉則轉調到其他分公司保障底薪為4萬元整
如違約提前離職須賠償500萬元違約金

但是雇主在店面正式營運後
沒有將我的薪資調整到4萬5千元
反應過後以沒有通過試用期為理由拒絕加薪
直到門市營運半年後替我加薪至4萬3千元整
也沒有符合當初簽約之約定薪資

想請教這個狀況我是不是可以提離職或者是告雇主沒有以合約內容發薪之類的
感謝您們耐心覽閱及用心回覆

瀏覽人數:1369

A:  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這發生在勞資雙方對於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不同解釋,發生爭議之時。勞資爭議調解的處理程序如下:

首先,到各地勞工局填寫「調解申請書」,寫明爭議內容及請求調解事項,並找一個人當你的「調解委員」(或請勞工局推薦一人)。調解委員並不限定是誰,將來 必須要在調解申請書上簽名蓋章。勞工局也會要求公司指派一位調解委員(通常是公司聘請的律師)。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局會在七日內排定調解會議的時 間,並通知勞資雙方出席。

除勞資雙方指定的調解委員外,連同勞工局承辦人員或者再加二位專業公正人士,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會召開時,先由勞資雙方陳述爭議由來及請求事 項,各調解委員輪流詢問爭議要點,然後需由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形成「調解方案」,若勞資雙方同意此方案並在調解結論上簽字,則調解成功。若勞資雙方有任 一方不同意,則調解失敗。

調解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勞資雙方都有義務遵守。若有任何一方反悔拒不遵守,則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要求「強制執行」協議內容。

調解若失敗,如果爭議內容屬於「調整事項」(亦即不涉及法律層面所保障的「權利」,僅只是勞資雙方對某些勞動條件內容,欲作繼續維持或變更所產生的爭議, 如調薪、年終獎金加發幾個月,或要求簽團體協約等),這種情形下,工會可採取爭議手段(如罷工);如果爭議內容屬於「權利事項」(亦即資方涉及違反勞工法 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中對勞工「權利」的保障),則勞工就只好打官司來解決了。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