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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偷懶,屢勸不聽


王OOO 發問於 2015-09-25 | 台北 |

Q: 1. 送貨時間延長,導致客戶等待許久。原本能跑兩趟的路程,往往都只能跑一趟,理由為塞車等等。
2. 在充裕的時間內,希望能請他多跑一家客戶,卻直接拒絕且叫老闆自己跑。

司機就職已經有兩年多,近來變本加厲似乎等老闆開除要遣散費。不希望浪費錢和精神他身上,請問這樣的員工可以不給遣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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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送貨時間延長,導致客戶等待許久。原本能跑兩趟的路程,往往都只能跑一趟,理由為塞車等等。
2. 在充裕的時間內,希望能請他多跑一家客戶,卻直接拒絕且叫老闆自己跑。

司機就職已經有兩年多,近來變本加厲似乎等老闆開除要遣散費。不希望浪費錢和精神他身上,請問這樣的員工可以不給遣散費嗎?

您好:
壹、若符合勞基準法第12條如下之規定,即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依所述形,若不願給付資遣費,比較可能的情況,是依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始有可能主張。不過,仍須具體事實,且有證據證明之。
貳、若未能依上述條款終止勞動契約,通常依情形,多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主張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而予資遣。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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