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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懷孕8個半月,公司以業務縮編為由資遣,請問違法嗎?

懷孕8個半月,公司以業務縮編為由資遣,請問違法嗎?


黃OO 發問於 2015-09-09 | 台中 | 服務業

Q: 103年8月到職,一開始公司人力不足,一進入公司便主動幫忙,掛行政兼客服兩職,期間也提到工作表現優異,於3個月後調薪,但於12月因人事異動,改調會計一職,於104年1月便告知未確定能否勝任會計,所以先不予以調薪,但至3月初,因告知公司我懷孕一事,主管有意將我調至桃園公司受訓,婉拒之後,覺得我無法配合公司,便協調我轉回客服部門,且因認定客服原有同事比我經驗豐冨一詞,便調降我3000元薪水!當時為了工作也忍了!接下來到現在,已懷孕8個半月了,居然以公司業務縮編為由,要資遣我,請問公司只要付我資遣費,是否就合理呢?不能採取其他抗衡公司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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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這案件,相關適用法條如下: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性別平等法第31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依上開法律,您在懷孕期間本即得要求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減少工資。
而若雇主欲以您表現不佳,或是業務縮減為由解聘您,則需自負舉證責任,即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表現不階,或公司確有業務縮減之情形。

此類勞資糾紛,勞動部有專案,您可以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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