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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公司虧損, 董事行使查帳權, 記帳人員是否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公司虧損, 董事行使查帳權, 記帳人員是否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高OO 發問於 2015-09-07 | 台北 | 服務業

Q: 公司虧損, 董事提出行使查帳與抄錄權利, 但在未經負責人許可狀態下,記帳人員無權擅自提供;
但董事對於這樣的情況, 心生不滿, 提出律師函, 表明要行使其應有之權利?

請問:

(1)對於記帳人員而言, 未經負責人許可, 無法提供資料, 是否有觸法律?

(2)記帳人員, 依據負責人指示, 在不違會計原則的基本下, 如實登錄帳務, 但因公司虧損而致董事有所質疑時,
請問有没有任何法規可保障記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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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公司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9 條(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第 48 條(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督權)「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如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210 條(章程簿冊之備置)「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及 經濟部函: 經商字第一0二000六三二二0號發布日期:102年06月13日△董事查閱抄錄公司章程簿冊得個別為之
   按「董事乃董事會之成員,且董事會就其權限言,對公司有內部監察權,為使內部監察權奏效,身為董事會成員之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之權。」「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尚不得拒絕之。」「如公司係將股東名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亦同依上開規定辦理。」前經本部76年4月18日商字第17612號函、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97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702069420號函釋在案。準此,董事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時,得個別為之,毋庸經董事會決議。如公司章程、簿冊係由公司之受任人(例如股務代理機構)管理者,董事自得於受任人之處所為之。
   (經濟部一0二、六、一三經商字第一0二000六三二二0號函)
因此,董事有權查帳冊。
記帳人員, 依各項憑證如實登錄帳務, 縱因公司虧損而致董事有所質疑,記帳人員並無業務上登載不實等不法情事,是不會有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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