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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商家提告妨害名譽,我是否可提出商家誣告


王OO 發問於 2015-09-01 | 彰化 |

Q: 律師您好,
我在網路上找廠商欲製作團體制服,結果對方態度傲慢,非常不尊重我的問題,態度很令人不舒服,所以我在他的Facebook粉絲團上將他與我的line對話po在廠商的fb粉絲團中,試圖讓網友了解整個過程去評斷這商家的服務品質,但是後來我因為無法上傳全部對話,所以3分鐘後我自己將po文刪除,後來接到對方的轄區派出所要我由台北下到彰化製作筆錄,請問若這樣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他莫名的對我提告,我可以反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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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依實務見解【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 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而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 誣告罪名(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號及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意旨參照)。】因此告您的人是否成立誣告,要看其所申告內容而依上該標準,始能判斷其是否成立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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