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有位超過65歲的親契因為承攬工程經商失敗,目前積欠政府營業稅及個人所的稅無力償還,在此條件下,請問如何申請解除公司登記資格,同時因為累積龐大稅金,導致個人健保費也無力支付,若此條件下,該如何申請恢復個人健保資格呢? 謝謝您。
A:
您好,國稅局認為「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清算人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請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文,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配盈餘或虧損、分配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者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車輛或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就是沒有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334條準用第84條規定,辦理清算人應執行之清算事務,因其清算程序尚未合法完成,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本局不會將其所欠稅款註銷。」
因此欠稅未繳清,除非公司合法走完清算程序,不然是無法解決。
若屬無力繳納健保費:可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詢問辦理:紓困基金貸款或分期繳納或愛心轉介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