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老闆當初6月說訂定新制度獎金方案只有當月離職員工沒有因為這是老闆要自己犒賞員工的福利!結果8月初到發放獎金那天跟員工說因為離職本來沒有,但老闆又說會請會計發放!可是這是上個月的獎金,只有當月離職沒有啊!而且薪資單也很簡陋,店長和副店更慘,老闆當初說有個積和團績,結果發放獎金當天又說沒有個積,因團績沒達到所以沒有獎金…這樣就算老闆有口頭說,是不是就有口頭效力!而且每天都超時工作及加班,加班費比便利商店員工還不如…這是不是可以去勞委會申訴他!
A:
您好,老闆的口頭承諾還是有效力的,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
超時工作、加班費未依規定發給有損及勞工權益部分,可依法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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