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去年某公司跟敝司陸續交易了兩、三次,(敝司從事資訊科技業)。之後貨款部份籍故拖延多次,四個月仍未收到貨款。年初時敝司前去確認,才發現該司已倒閉(但去電都仍有人接聽電話,一直要我們找老闆談),但員工還在公司,只是裡面的東西已被清的差不多。
近期發現該司的股東均有在其他公司任職,想請問是否有辦法追債?另也發現這部份股東似乎也曾合夥設立其他公司倒閉。
A: 您好,公司是法人與股東財產各自獨立,如果是不涉及詐欺,原則上公司債務只能由公司財產獲償,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若股東間有共謀詐欺,始可向股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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