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負責人往生所以公司申請解散
目前進行到清算完結的部分
其他股東已同意清算完結。
但負責人有五位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份
其中三位繼承人不配合確認清算完結
甚至將存證信函等信件退回
請問還有其他辦法可以讓公司順利解散嗎?
謝謝
A:
您好,清算表冊要全體股東同意承認,若有股東不同意,可以考慮以法院裁定解散或由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可參照公司法第10條「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 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 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 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第 11 條「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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