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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股東的股份被強制執行了!


許OO 發問於 2015-08-20 | 台北 |

Q: 我們公司是未上市未上櫃的有限公司,公司的ㄧ位股東股份被強制執行...104年9月要被拍賣…這位股東不打出面處理⋯這樣對公司會什麼樣的影響?公司要如何処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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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可參照經濟部函釋處理。
△有關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轉讓及相關變更登記事項一案
   一、如法院執行命令已禁止有限公司股東移轉出資額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有限公司就股東出資額為移轉、變更章程或其他處分時,登記機關即應尊重並配合法院執行命令;倘登記機關於核准有限公司出資額變更登記時,因故未得知相關執行命令,惟嗣後已知法院執行命令存在時,亦應依職權撤銷相關核准登記,始符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理,先予敘明。
   二、又依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規定:「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是以如法院執行命令就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及修改章程事項,已明文係依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規定辦理時,則公司自應依同法第8條及第387條規定,由公司負責人(即董事)檢附相關應備文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惟如登記機關於相關個案,認有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辦理必要時,自得依職權函詢法院相關單位,自屬當然。
   三、另查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復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是以如有限公司係屬一人公司時,則該一人股東依法即為公司董事;倘該一人股東出資額已遭法院執行命令強制移轉時,則該股東原董事身分即伴隨股東身分消滅當然解任,併予敘明。
   (經濟部一0二、八、二六經商字第一0二0二0八八六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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